服務條款與合約
歡迎來到由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經營的夢谷購物網站 (網址:https://17yume.com,以下簡稱「夢谷」),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開始使用夢谷服務前應詳細閱讀本服務合約之所有內容及條款。 當您開始使用夢谷服務時,即視為您已經詳細閱讀、瞭解本服務合約之規定,且您已同意本服務合約之規定。
如果您對於本服務合約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聯絡信箱:service@17yume.com)。如您不願接受本服務合約,應點選取消,請立即離開並停止使用夢谷服務。如本服務合約內容或條款變更時,您仍然繼續使用夢谷服務者,即推定您已接受本服務合約之變更。如不願接受本服務合約內容或條款變更,亦請您立即離開並停止使用夢谷服務,並告知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取消您所設立之帳戶及相關個人資料等。如您為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應由您的法定代理人申請使用夢谷服務;如您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但未滿18歲或並非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應得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方得申請使用夢谷服務。 一旦您完成註冊並開始使用夢谷所提供之服務,即視為您的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已經閱讀,並了解與同意夢谷之使用者服務條款。
前言:當您開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夢谷購物網站或其他加值服務(以下統稱「本服務」)時,即推定您已審閱本合約超過三日,並同意遵守本合約及相關使用者規範、本公司於夢谷官網所公告之所有注意事項及當地法律之規定。 若您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並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合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本合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遊戲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 法定代理人得依夢谷網站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本公司確認後,退還消費者其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服務合約內容或條款之權利,並在未來如有任何修改時,將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使用者, 若使用者繼續使用本服務,將視為使用者同意修改後的條款。如不願接受本服務合約內容或條款變更,亦請您立即離開並停止使用本服務, 並告知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取消您所設立之帳戶及相關個人資料等。
針對違反本服務合約條款、非法或其他不妥適的行為致影響本公司提供服務之品質的使用者, 本公司有權利拒絕使用者註冊或刪除會員帳號。若使用者發表下列言論或從事下列行為,本公司有權利限制或撤銷使用者帳戶的使用權限: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電郵致service@17yume.com
(客戶服務時間︰10:00 - 19:00)
本隱私權政策(下稱本政策)說明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分公司,下稱本公司)如何蒐集、處理、儲存、保護及利用您的個人資訊,您可由本政策瞭解您的個人資料被運用的方式,並隨時與我們聯絡。當您於開始使用本服務前應詳閱本政策,並在使用本服務後即代表您同意本政策及遵守相關規定。
一、個人資料之安全與保存
為讓每一位客戶對我們保存及使用個人資料的方式信賴及有信心,這是本公司一直以來的目標及努力方向。我們將依法令規定保護每一位本公司客戶的個人資料,以符合法令規範之實體及電子流程安全標準來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本公司將於提供您各項會員服務為目的之存續期間持續保存,直至您刪除帳戶,或當您行使相關個人權利時為止,我們訓練並要求員工,以適當的處理方式來處理您的個人資料。當我們由第三方公司為您提供服務時,亦會要求該公司須對因此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
相關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皆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除非事先說明、或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否則本公司不會將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移作其他目的使用。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 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公司謹遵相關法令之說明,並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向您告知本公司直接自您或自第三人處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如下:
1. 識別類C001至C003 (如姓名、電話、銀行帳戶或信用卡之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2. 特徵類C011 (如您的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3. 住家及設施C031 (如住所地址等)。
4. 生活格調C036 (如使用消費品之種類及服務之細節、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模式等)。
5. 財務交易C093 (如收付金額、支付方式、往來紀錄等)。
6. 其他各類資訊C131至C132(如無法歸類之電子郵件及未分類之資料等)。
(二) 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1. 處理與提供您與本公司各項往來之業務、帳務或服務。
2. 推介與提供本公司相關產品或服務。
3. 業務或營運管理需要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管理、行銷、諮詢、研究、統計、調查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輔助性與支援及與代理遊戲發行商、開發商共同行銷等目的)。
4. 於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或其他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及委託他人處理相關事務,本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您的相關個人資料。
5. 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您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詳如附錄一。
(三) 對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較法規規定期間長者)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2. 對象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其分公司(FunTown)、其子公司以及總公司( GigaMedia Limited)及其子公司與關係企業、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其他業務相關機構(如: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各地方政府之商業管理處、法制(規)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其他類似機構、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對前開機構有管轄權之機關、司法主管機關、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及其他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或其他本公司之交易相對人而有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相關資料必要者。
3. 地區
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4.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三、個人資料查詢或更正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本人之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之合理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
若您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書面請求,本公司就該書面請求之決定,將於收到書面請求之次日起算15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前述15日期間於必要時,得予以再延長15日,本公司並將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如係請求查詢或閱覽文件,您應於收受本公司通知後,於通知指定之期間內,至本公司通知函或電子郵件指定之地點查詢或閱覽。如您逾期未查詢或閱覽文件者,需向本公司重新提出書面請求。
四、政策更新
本公司將因應科技發展趨勢、相關法規修訂或其他環境變遷等因素,視情況進行適當之修改,以落實保障使用者隱私權的立意,本公司有權適時修訂本政策,並將修訂後之內容,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事項內容之網站連結)通知,屆時,請您詳閱指定網頁內容。當您繼續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明瞭且同意接受本政策的所有變更內容。
五、其他
1.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有權依其判斷決定是否同意處理您的申請或您與本公司各項往來之業務、帳務或服務。
2. 如您與本公司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有關條款與本政策有所歧異者,以本政策所載內容為準。
附錄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相關特定目的
依據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和信戲谷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
1. ■○二五 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犯罪被害人保護或更生保護事務
2. ■○三○ 仲裁
3. ■○三二 刑案資料管理
4. ■○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5. ■○四七 兩岸暨港澳事務
6. ■○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7. ■○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8. ■○八一 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9.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10. ■○九一 消費者保護
11. ■○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
12. ■一○四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 ■一○七 採購與供應管理
14. ■一○九 教育或訓練行政
15. ■一一三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6. ■一一八 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
17. ■一二二 訴願及行政救濟
18. ■一三五 資(通)訊服務
19. ■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20. ■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
21. ■一四二 運動、競技活動
22. ■一四三 運動休閒業務
23. ■一四五 僱用與服務管理
24. ■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25. ■一五二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26. ■一五三 影視、音樂與媒體管理
27. ■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28. ■一五九 學術研究
29. ■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30. ■一八二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